温馨提示

1、交易前请仔细核实商家真实资质,勿信夸张宣传和承诺。如发现非法商家,欢迎广大网民举报,举报电话:4000-999-800。

2、该信息由列表网网友发布,其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列表网仅引用以供用户参考,详情请阅读列表网免责条款。

3、在签订合同或相关协议之前,任何要求预付定金、汇款等方式均存在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详情描述

盐城房地产律师咨询高人民法院于 2002年6月20日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该批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购房者与建筑商的权益冲突,即购房者的权益优于建筑商的优先受偿权,但该批复并不完全,还有如下问题没有涉及到:第一,该批复只解决了购房者为消费者的情形,对于不是消费者的购房者辟如单位的权益与建筑商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第二该批复对于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的购房款的消费者,并没有将其办理产权登记或预售登记作为对抗建筑商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作为消费者的购房者的的合法权益,但一些开发商也可能利用此条规定恶意逃避债务,在建筑商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开发商可能临时找一些“消费者”来签订假合同开出假收据以对抗建筑商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