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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盐城交通事故咨询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三)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